各期摘要
清初臺灣的請墾制度與熟番地權(1684-1724)
李文良 /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清廷領臺後的土地開發採行「請墾制度」,只要非屬民番的「荒地」,百姓即可向所屬知縣提出申請,經確認無礙民番,即可取得墾照、告示等文件,招佃前往拓墾,最後再由官府派遣書役丈量陞科,成為民業。雖然如此,請墾制度在康熙年間因為法規之不同,而有「募墾」、「報墾」以及「勸墾」的差別。 更重要的是,請墾制度的差別反映了臺灣農墾、商貿以及社會的階段性發展。清領之後積極的招民墾荒政策,在康熙五十四年夏天有了急遽的轉變,在皇帝突如其來的全臺皆屬番地之指示下,地方官員只能在朝廷新規與社會拓殖熱潮之間,尋求妥協之道。由於「荒地」現在被等同於「熟番地權」,制度上的墾荒主角須從漢民轉變為熟番,同時凸顯熟番地權。這就是康熙五十四年到雍正二年期間,臺灣突然發展起來的「生番歸化」以及「贌墾番地」的新模式,而兩者均凸顯荒地屬於熟番地權。而這也告訴我們,要討論清初治臺政策,不能簡單使用「封禁」與「開發」來對應康熙或雍正等朝代。
請墾制度
熟番地權
治臺政策
康熙
民業